欧盟于2003年2月13日曾颁布“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要求各成员国于2004年8月13日前各自出台有关电子电气垃圾回收费用的法规,对出口到欧盟的10类电子、电气产品将被征收一笔用于电子电气垃圾回收处理的费用,这将对生产这10类机电产品配套的塑料零部件生产企业带来重大影响。
该指令中的10类电子、电气产品为:
(1)家用电器,如冰箱、洗衣机、微波炉;
(2)小家电,如吸尘器、熨斗、钟表;
(3)信息技术和远程通讯设备,如电脑、复印机、打印机;
(4)电视机;
(5)照明设备,如荧光灯;
(6)工具,如电锯、缝纫机;
(7)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
(8)医用设备;
(9)监视和控制装置;
(10)自动售货机。
在上述各种电子、电气产品中,有害金属的回收和处理故然是必要的,但其中塑料零部件占很大部分,如果达到回收率80%的话,所需费用是很昂贵的,制定法规的人认为回收费用应全部由生产者承担,并由生产者或第三方对最后报废的产品进行回收处理,从而迫使生产者从产品设计开始就应考虑如何回收和有利于环保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