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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对重金属有害物质进行限制的一系列指令
2007-11-8 14:15:03 来源:
 

    包装和包装废物指令(94/62/EC):2001年7月1日起至五年内,铅(Pb)、汞(Hg)、镉(Cd)、六价铬(Cr6+)等重金属含量限制,四种物质的总含量不可超过100ppm。
 
    汽车报废指令(2000/53/EC--ELV指令):2003年7月起,自2006年1月1日起不得出售用於电动汽车的含镉的电池,原则上禁止使用铅、水银、镉及六价铬(Cr6+)等有害物质。

    镉指令 (91/338/EEC):要求成品或零件中之塑料制品及液态涂料 ( 不管是水性,还是油性涂料 ) 镉之含量不得超过0.01%(100ppm) ;特定设备的电镀镉则禁止使用。
 
    电池和蓄电池指令(91/157/EEC98/101/EC):2001年1月1日起,禁止销售含汞量超过0.025%的碱性电池(纽扣电池除外);禁止销售含汞量超过0.0005%的电池和蓄电池(含汞量不超过2%的纽扣电池除外);重金属含量超过一定水平(汞>25mg/cell, 镉>0.025%,铅>0.4%)的电池和蓄电池应标注特?符号以表明需单独回收。

    电池的标签要求指令(93/86/EEC):要求电池(包括蓄电池)应标明其重金属含量,以及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合处理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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